關於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11條,以下是該條款的釋義: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申請石油設施的擴增或汰換費用補助,需要在購買或施工前提出申請。申請時需要檢具以下文件:一、業務計畫書;二、擴增或汰換前之設施照片;三、申請項目估價明細資料;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申請經審查核可後,應在購買或完工後檢具相關文件送請審查,包括完工後之設施照片、申請項目費用的單據、申請項目完工的明細資料、完工後之平面配置圖、完工後之設備清冊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 根據第三項的規定,申請費用補助需要在購買或施工前提出申請,並且以一年一次的原則為限。但是,如果因為情勢緊急而未能在購買或完工前提出申請,可以在購買或完工後的90天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且不受一年一次的限制。需要檢具以下文件:擴增或汰換執行報告書、完工後的設施照片、申請項目費用的單據、申請項目完工的明細資料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文件。 根據第四項的規定,申請領取補助金額需要在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之日起的90天內,檢具領款收據或發票申請撥款。 根據第五項的規定,業務計畫書和擴增或汰換執行報告書需要載明以下事項:目的與效益、計畫內容(包括申請項目的擴增或汰換原因、規格和數量、執行時程)、平面配置圖和設備清冊。 這些釋義是根據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11條的內容進行的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