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請石油設施擴增或汰換費用補助,應於購買或施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業務計畫書。 二、擴增或汰換前之設施照片。 三、申請項目估價明細資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前項申請經審查核可,應於購買或完工後檢具下列文件送請審查: 一、完工後之設施照片;有施作之情事,應另檢具擴增或汰換時,該設施施作中之照片。 二、申請項目費用之單據。 三、申請項目完工明細資料。 四、完工後之平面配置圖。 五、完工後之設備清冊。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申請第一項費用補助應於購買或施工前提出申請,並以一年一次為原則。但因情事急迫,而未能於購買或施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者,得於購買或完工後九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且不以一年一次為限: 一、擴增或汰換執行報告書。 二、完工後之設施照片。 三、申請項目費用之單據。 四、申請項目完工明細資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請領前二項補助金額,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領款收據或發票申請撥款。
- 第一項業務計畫書及第三項擴增或汰換執行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目的及效益。 二、計畫內容: (一)申請項目之擴增或汰換原因。 (二)規格及數量。 (三)執行時程。 (四)業務計畫書應載明預算;擴增或汰換執行報告書應載明金額。 三、平面配置圖。 四、設備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