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12 條: 1. 加油站、漁船加油站擴增或汰換費用補助的比例不得超過基本配備的必要建造成本的百分之五十。具體補助比例的計算方式如下: A. 加油站補助比例應根據實際經營狀況和同一鄉鎮市區的加油站數量來定,計算公式為:S = (5/7-0.5Q/7) / n 其中,S為補助比例,Q為申請補助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單位為公秉),n為申請補助加油站所在鄉鎮市區的既存加油站數量。 B. 漁船加油站補助比例應根據實際經營狀況和同一鄉鎮市區的漁船加油站數量來定,計算公式為:S = (5/7-0.5Q/14) / n 其中,S為補助比例,Q為申請補助漁船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單位為公秉),n為申請補助漁船加油站所在鄉鎮市區的既存漁船加油站數量。 2. 基本配備項目的補助適用第九條第三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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