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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加油站、漁船加油站擴增或汰換費用補助之比例,不得超過基本配備之必要建造成本百分之五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加油站補助比例應依實際經營狀況及同一鄉(鎮、市、區)加油站家數定之,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 S =(5/7-0.5Q/7)÷ n S :補助比例。 Q :申請補助之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單位:公秉。 n :申請補助之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之既存加油站家數。 二、漁船加油站補助比例應依實際經營狀況及同一鄉(鎮、市、區)漁船加油站家數定之,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 S =(5/7-0.5Q/14)÷ n S :補助比例。 Q :申請補助之漁船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單位:公秉。 n :申請補助之漁船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之既存漁船加油站家數。
  2. 前項得補助之基本配備項目,準用第九條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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