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9條包括以下內容: 1. 加油站、漁船加油站設(購)置費用之補助金額的計算方式:根據設置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的地點和已存在的相關站點數量等因素,計算補助比例。對於設置加油站的補助費用,最高不得超過基本配備建造成本的50%。同樣地,對於設置漁船加油站的補助費用,最高也不得超過基本配備建造成本的50%。 2. 基本配備建造成本的上限:根據不同地區的情況,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的基本配備建造成本上限為新台幣750萬元或780萬元(視是否需要申辦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書而定),而離島地區的基本配備建造成本上限為新台幣830萬元。 3. 補助的基本配備項目:補助的基本配備項目包括營業站屋、加油設備、儲油槽及其管線、測漏及自動量油設備、消防及安全設備、營運之基本電氣設備、營運之基本資訊設備及作業系統,以及其他必要的維持營運項目。 參考資料: 1. 石油基金用途條款(石油管理法) 2. 石油補助辦法(經濟部能源局) 3. 石油管理法(中華民國行政院公報最新版本) 4. 106年度石油基金補助進口燃料供應業者建設加油站及油品設施、運輸費用成本查詢及計算辦法(經濟部能源局石油基金管理委員會函) 範例: 例如,在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設置加油站時,補助費用不得超過該站的基本配備建造成本的50%,且補助比例的計算方式如下:根據該地區已存在的加油站數量以及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等因素,計算出的補助比例,最大值為1.0(即100%)。 參考資料: 《106年度石油基金補助進口燃料供應業者建設加油站及油品設施、運輸費用成本查詢及計算辦法》,經濟部能源局石油基金管理委員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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