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8 條根據上述提供的資料,該條款規定了兩個主要內容: 1. 經營石油設施業者申請前條費用補助時,會優先考慮未在鄉(鎮、市、區)設置該設施的申請者。這表示,如果有多個石油設施業者在同一個鄉(鎮、市、區)有設置石油設施,在申請補助時,將會優先考慮那些尚未在該地區設置設施的業者。 2. 如果同一個地點有多個石油設施,當申請該地點的石油設施設(購)置費用補助時,每個地點只能申請一次,即使有多個設施存在。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鄉(鎮、市、區)有四個石油設施業者,其中三個業者已經在該地區設置了設施,只有一個業者尚未在該地區設置設施,當這四個業者都想要申請前條費用補助時,經濟部能源局(或經濟部石油基金會)將優先考慮那個尚未在該地區設置設施的業者的申請。 另外,如果在同一地點有多個石油設施,並且每個設施業者都想要申請石油設施設(購)置費用補助,每個地點只能申請一次,而不論當地有多少個設施存在。這表示,即使在同一地點有多個石油設施業者,每個業者只能申請一次補助,無法分開申請。 以上例子是根據提供的資料進行推論,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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