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第7條針對申請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的補助事宜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根據這條法規,申請人在申請石油設施設置或購置費用補助前,必須提供業務計畫書、申請項目估價明細資料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要求的文件。申請核准後,施工完畢後,申請人則需要提供設施照片、申請項目費用單據、完工明細等資料,並將這些文件送交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如果申請人是申請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的石油設施設置或購置費用補助,則在獲得經營許可執照後的九十天內,應提供設(購)置執行報告書、經營許可執照、設施照片、申請項目費用單據、完工明細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此外,針對第一項業務計畫書和第三項設(購)置執行報告書,應該載明目的及效益、計畫內容、平面配置圖和設備清冊等項目。 參考資料: 1. 石油管理法修正條文及相關解釋,經濟部能源局,檢索於https://web3.moeaboe.gov.tw/OilPrice/docDetail.action?viewType=advanced&id=03ebe153-8000-40ed-87ec-5e0be6f0e7b2 2. 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檢索於https://www.stat.gov.tw/np.asp?ctNode=577&mp=4 3. 我國石油補助專法整合性窗口,經濟部能源局,檢索於https://web3.moeaboe.gov.tw/MOEA_BOE/MOEA_STAT/sub02/Sub0201_02_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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