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申請石油設施設(購)置費用補助,除加油站及漁船加油站外,應於施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業務計畫書。 二、申請項目估價明細資料。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前項申請經審查核可,應於完工後檢具下列文件送請審查: 一、完工後之設施照片。 二、申請項目費用之單據。 三、申請項目完工明細資料。 四、完工後之平面配置圖。 五、完工後之設備清冊。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加油站及漁船加油站申請石油設施設(購)置費用補助,應於完工並取得經營許可執照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一、設(購)置執行報告書。 二、經營許可執照。 三、完工後之設施照片。 四、申請項目費用之單據。 五、申請項目完工明細資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請領前二項補助金額,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領款收據或發票申請撥款。
- 第一項業務計畫書及第三項設(購)置執行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目的及效益。 二、計畫內容: (一)設置地點。 (二)規格及數量。 (三)執行時程。 (四)業務計畫書應載明預算;設(購)置執行報告書應載明金額。 三、平面配置圖。 四、設備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