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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石油設施維護費用補助,應於每年四月及十月底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並於審查可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領款收據或發票申請撥款: 一、四月底前申請者,應檢具上一年度下半年之維護執行報告書;十月底前申請者,應檢具當年度上半年之維護執行報告書。 二、維護前、後之設施照片。有施作之情事,應另檢具該設施於維護中或施作中之照片。 三、申請項目費用之單據。 四、申請項目完工明細資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前項維護執行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維護目的及效益。 二、維護內容: (一)申請項目之維護原因。 (二)日期。 (三)金額。 三、平面配置圖。 四、設備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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