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14 條規定了申請石油設施維護費用補助的程序以及所需文件。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申請人應在每年四月和十月底前,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並在審查核准之日起九十天內,提供領款收據或發票申請撥款。除了申請文件本身,應提供維護前後的設施照片,以及維護項目費用的單據和完工明細資料。此外,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指定,還可能需要提供其他文件。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石油設施的維護,保障設施的運作效益。申請人在維護執行報告書中需清楚說明維護的目的和效益,以及維護的內容,包括申請項目的維護原因、日期和金額。同時,應提供詳細的平面配置圖和設備清單。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離島地區的油品儲存設施需要進行維護,申請人應在每年四月或十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相關文件,包括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維護執行報告書、維護前後的設施照片、申請項目費用的單據以及完工明細資料。在維護執行報告書中,申請人需要明確說明維護的目的和效益,以及該項目的維護原因、日期和金額。此外,還應提供詳細的平面配置圖和設備清單。 以上回答的資料均根據「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 14 條(來源: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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