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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加油站、漁船加油站維護費用補助之金額,不得超過該設施基本配備之維護必要支出之百分之七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加油站補助比例應依實際經營狀況及同一鄉(鎮、市、區)加油站家數定之;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 S =(1-0.1Q)÷ n S :補助比例。 Q :申請補助之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單位:公秉。 n :同一鄉(鎮、市、區)加油站家數。 二、漁船加油站補助比例應依實際經營狀況及同一鄉(鎮、市、區)漁船加油站家數定之;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 S =(1-0.05Q)÷ n S :補助比例。 Q :申請補助之漁船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單位:公秉。 n :同一鄉(鎮、市、區)漁船加油站家數。
  2. 前項得補助之基本配備項目,準用第九條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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