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15條規定了加油站、漁船加油站維護費用補助之金額及補助比例的計算方式。根據該條規定的第一項,加油站、漁船加油站的維護費用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該設施基本配備之維護必要支出之百分之七十。而根據該條規定的第二項,補助比例則根據申請補助之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的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及同一鄉(鎮、市、區)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家數來計算。計算方式為(1-0.1Q)÷n,其中S代表補助比例,Q代表申請補助之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n代表同一鄉(鎮、市、區)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家數。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偏遠地區、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地區的石油設施及運輸能夠得到正確的補助,以維護其運作的必要性。透過根據實際經營情況及同一地區的加油站或漁船加油站數量來計算補助比例,可以確保補助金額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 - 石油業管理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50001 - 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14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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