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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輔導準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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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於產製軍用必需品之工業,應予輔導,並促進軍民營之技術交流,生產配合及戰時生產轉換整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輔導準則》第18條,主管機關有責任對於產製軍用必需品的工業進行輔導,並推動軍民技術交流、生產配合和戰時生產轉換整備。這意味著主管機關需要提供支持和指導,以確保相關工業能夠順利生產軍事必需品,在戰時能夠迅速實現生產轉換,以滿足國家的軍事需求。 根據參考資料,這項法規的目的是使工業能夠適應國家的軍事需求並提供支援。主管機關需要在輔導過程中促進軍民技術交流,以確保工業在生產軍事產品時能夠充分利用民間技術的先進性。此外,主管機關還應該協助工業在戰時進行生產轉換,以確保國家在面臨軍事威脅時能夠迅速提供所需的軍事必需品。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主管機關可能透過提供經濟或技術支援,協助軍用必需品生產商在生產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困難。例如,工業輔導機構可以提供資金援助,以幫助生產商購買生產設備或執行研發計畫。此外,他們也可以提供技術指導,協助生產商改進生產流程或提升生產效率。這些措施都旨在促進軍用必需品的生產和供應,以應對國家的軍事需求。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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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輔導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業輔導準則第 18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產製軍用必需品之工業,應予輔導,並促進軍民營之技術交流,生產配合及戰時生產轉換整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業輔導準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