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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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中華民國境內之工廠,除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外,悉依本規則申請設立許可及辦理登記。 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改制為公、民營事業工廠時,為維持其繼續生產,於改制之日起三年內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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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1條規定了工廠設立及登記的申請程序。根據這條規則,除了國防部所屬的軍需工廠外,所有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工廠都必須按照這個規則來申請設立許可和辦理登記。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國防部所屬的軍需工廠改制為公營或民營事業工廠,為了保持其持續生產,該工廠在改制之日起的三年內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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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