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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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工廠,指凡有事業名稱、固定場所、利用人工或 (及) 機器以製造、加工或汽車修理為業務者均屬之。 工廠所隸屬之事業主體為獨資、合夥或公司者,其資本額應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並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資本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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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2條的解釋,該條款定義了工廠的範疇和相關的要件。條文指出,工廠是指從事有事業名稱、固定場所、利用人工或機器進行製造、加工或汽車修理業務的企業。該規則也規定了工廠所屬的商業主體應為獨資、合夥或公司,其資本額應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所記載的資本額為基準。 依據上述條文規定,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 根據公司登記檔案顯示,一家名為ABC有限公司的企業在臺灣註冊,並在其設立登記中指出該公司將從事汽車修理的業務。根據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2條的定義,該公司被歸類為一家工廠,因為它擁有事業名稱、固定場所,並將利用人工和機器進行汽車修理業務。此外,該公司的資本額超過了法定要求的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因此符合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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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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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