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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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市政府建設局,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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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3條,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市政府建設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在中央政府層級,經濟部負責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的管理;而在直轄市,該市政府的建設局負責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的管理;在縣(市)層面上,縣(市)政府負責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的管理。 舉一個與此法條有關的範例,可以是根據經濟部公告的工廠設立許可程序,業者在申請設立工廠時,須向相關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例如如果該工廠位於台北市,業者就需要向台北市政府建設局提出設立工廠的申請。相關主管機關會根據相關法規及程序審查申請文件,並最終核發或拒絕該工廠的設立許可及登記。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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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