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者,不論是否使用工廠名稱,均應依本規則規定申請設立許可及辦理登記。 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之工廠設立登記業務及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授權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依本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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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者,不論是否使用工廠名稱,均應依本規則規定申請設立許可及辦理登記。 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之工廠設立登記業務及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授權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依本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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