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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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者,不論是否使用工廠名稱,均應依本規則規定申請設立許可及辦理登記。 科學工業園區及加工出口區之工廠設立登記業務及管理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授權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依本規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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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4條規定,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條第1項規定的工廠,不論是否使用工廠名稱,都必須按照該規則的規定申請設立許可及辦理登記。此外,科學工業園區和加工出口區的工廠設立登記業務和管理事項,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和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根據本規則進行辦理。 資料來源: - 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條第1項规定 - 科學工業園區相關法規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設立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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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