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相關書件送由所在地之縣 (市) 政府核定或核轉經濟部核定。在直轄市由市政府建設局核定。 凡在政府開發之工業區內申請設廠,於核准購地之同時,由經濟部或所在地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核准其設立,屬經濟部核准者,應副知所在地縣 (市) 政府。 附表一: 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應檢附左列各項書件 (向政府或其委託單位第一手承購其開發之工業區土地設廠者,第四項免附) : ┌──┬───────────┬──┬────────────┐│項號│書 件 名 稱 │份數│說 明│├──┼───────────┼──┼────────────┤│一 │工廠設立許可申請書。 │三 │一 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 小,以 A4 或 A3 尺寸││二 │工廠廠地位置圖。 │三 │ 為原則。 │├──┼───────────┼──┤二 書件份數為原則性規定││三 │建築物配置平面圖及建築│三 │ ,各主管機關可視實際││ │物面積計算表。 │ │ 需要酌予增減,並於申│├──┼───────────┼──┤ 請書上註明。 ││四 │土地登記簿及地籍圖謄本│三 │三 向政府開發或委託開發││ │,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 │ 工業區承購土地設廠者││ │土地,並應檢附土地使用│ │ ,有關興辦工業人購用││ │分區證明。 │ │ 工業區土地及工廠設立│├──┼───────────┼──┤ 申請書空白表格,請向││五 │利用既有廠房設廠者,應│三 │ 該開發機關索取,書件││ │檢附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 │ 份數依開發機構之規定││ │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 │ 。 │├──┼───────────┼──┤四 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六 │工廠負責人身份證影本,│三 │ 本與正本相符」,並加││ │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 │ 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 │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 │ 章。 ││ │證明文件。 │ │五 工廠設立許可之收費依│├──┼───────────┼──┤ 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為││七 │如以公司名義申請設廠者│三 │ 新台幣二千元。 ││ │,應檢附公司執照影本。│ │六 利用既有廠房設廠者,││ │ │ │ 第二項及第四項之土地││ │ │ │ 登記簿及地籍謄本是否│├──┼───────────┼──┤ 檢附,由地方主管機關││八 │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三 │ 自行斟酌。 ││ │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 │七 利用既有廠房設廠者,││ │應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 其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 │出具之核准或許可證明文│ │ 照登載面積為準,如所││ │件。 │ │ 附建築物面積計算表之││ │ │ │ 面積小於使用執照登載││ │ │ │ 面積時,應另檢附建築││ │ │ │ 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物││ │ │ │ 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足││ │ │ │ 資證明之文件。 ││ │ │ │八 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 │ │ │ 處理廠之工業區內設廠││ │ │ │ ,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 │ │ │ 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 │ │ │ 模者,應檢附工業區管││ │ │ │ 理機構核發之廢 (污) ││ │ │ │ 水同意納管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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