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許可設立: 一、作業性質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二、廠房係利用違章建築者。 三、暫停接受新廠設立之工業。 四、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未附環保主管機關出具之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不得許可設立者。 工廠經許可設立後,有違反許可內容之情事,原核定機關得撤銷其許可,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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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許可設立: 一、作業性質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二、廠房係利用違章建築者。 三、暫停接受新廠設立之工業。 四、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未附環保主管機關出具之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不得許可設立者。 工廠經許可設立後,有違反許可內容之情事,原核定機關得撤銷其許可,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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