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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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許可設立: 一、作業性質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二、廠房係利用違章建築者。 三、暫停接受新廠設立之工業。 四、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未附環保主管機關出具之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不得許可設立者。 工廠經許可設立後,有違反許可內容之情事,原核定機關得撤銷其許可,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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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6條,工廠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許可設立: 1. 作業性質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2. 廠房係利用違章建築。 3. 暫停接受新廠設立之工業。 4. 屬於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未附環保主管機關出具之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 5. 其他依法令規定不得許可設立者。 如果工廠在許可後違反許可內容,原核定機關有權撤銷其許可並公告之。 參考資料: - 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10055&flno=6)
- 違章建築名詞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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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