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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廠於許可設立後,應於二年三個月內完成設廠並辦理工廠登記,逾期原許可失效。但因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准延期設廠或分期設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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