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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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於許可設立後,應於二年三個月內完成設廠並辦理工廠登記,逾期原許可失效。但因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期設廠或分期設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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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工廠在取得設立許可後,需在二年三個月內完成設廠並辦理工廠登記,否則許可失效。然而,如果因為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期設廠或分期設廠,則不在這個限制範圍之內。 參考資料: 根據經濟部訂頒的《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7條,工廠於許可設立後,應於二年三個月內完成設廠並辦理工廠登記,逾期原許可失效。但根據經濟部《工廠設立及變更登記及基建貸款相關規則》,如果因正當理由需要延期設廠或分期設廠,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不在此限。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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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