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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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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於許可設立後,應於二年三個月內完成設廠並辦理工廠登記,逾期原許可失效。但因正當理由經
主管機關
核
准延期設廠或分期設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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