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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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歇業者,應將工廠登記證繳銷;其不繳銷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之。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歇業: 一、有事實足以認定工廠已停工超過一年者。但工廠有正當理由無法復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經主管機關認定無繼續製造、加工或汽車修理之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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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13條,當工廠歇業時,工廠歇業者應該將工廠登記證繳銷;如果不繳銷的話,主管機關就會公告註銷。這裡提到了兩種情況視為工廠歇業:一是工廠停工超過一年,但如果工廠有正當理由無法復工並且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的話,就不在此限;二是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經搬遷,且經主管機關認定沒有繼續製造、加工或汽車修理的事實。 參考資料: - 工廠設立登記規則(修正日期:2020.12.17)
- 主管機關名詞
- 註銷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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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