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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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設立或登記之工廠,如遷移廠址或變更工業類別,應重新辦理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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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12條的規定,已經設立或登記的工廠,如果遷移廠址或者變更工業類別,就需要重新辦理設立登記。這意味著工廠需要向主管機關提交相應的文件和申請,獲得變更設立許可或者登記證書。如果工廠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就可能被主管機關視同違法或歇業,被迫取消工廠登記。具體辦理過程和所需文件可以參考相關的法規和管理要點。
- 設立登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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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