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工廠經許可設立登記後,下列事項變更者,應填具工廠變更設立許可或登記申請書,連同相關書件送由縣 (市) 政府核定或核轉經濟部核定。在直轄市者,送由市政府建設局核定。 一、工廠負責人或工廠名稱 (應由新舊雙方聯名申請) 。 二、經營之組織型態。 三、廠地或廠房面積。 四、主要產品項目。 五、使用動力及電熱數。 前項變更涉及其他有關管制法令者,依該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之規定,於主管機關受理變更設立許可或變更登記案件時,準用之。 附表三: 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變更應檢附左列各項書件: ┌──┬───────────┬──┬────────────┐│項號│書 件 名 稱 │份數│說 明│├──┼───────────┼──┼────────────┤│一 │工廠變更申請書。 │三 │一 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 小,以 A4 或 A3 尺寸││二 │申請變更事項,如為工廠│三 │ 為原則。 ││ │登記證所載內容者,應檢│ │二 書件份數為原則性規定││ │附原領工廠登記證。 │ │ ,各主管機關可視實際│├──┼───────────┼──┤ 需要酌予增減,並於申││三 │增減廠地或建築物面積者│三 │ 請上註明。 ││ │,應檢附變更後廠地位置│ │三 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 │圖或建築物配置圖及建築│ │ 本與正本相符」,並加││ │物面積計算表。 │ │ 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 章。 ││四 │增加廠地面積者,應檢附│三 │四 依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 │增加部分之土地登記簿及│ │ ,工廠設立許可之收費││ │地籍圖謄本 (在政府開發│ │ 為新台幣一千元;工廠││ │工業區申請增購土地者免│ │ 變更登記之收費為新台││ │附) 。如為都市計畫範圍│ │ 幣二千元。 ││ │內之土地,並應檢附土地│ │五 利用既有廠房設廠者,││ │使用分區證明。 │ │ 第三項之廠地位置圖及│├──┼───────────┼──┤ 第四項之土地登記簿及││五 │增加主要產品項目、使用│三 │ 地籍謄本是否檢附,由││ │動力及電熱數者,如為非│ │ 地方主管機關自行斟酌││ │都市土地,應檢附原廠地│ │ 。 ││ │土地登記簿謄本,如為都│ │六 利用既有廠房設廠者,││ │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應檢│ │ 其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 │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 照登載面積為準,如所│├──┼───────────┼──┤ 附建築物面積計算表之││六 │屬行政院環保署所訂「開│三 │ 面積小於使用執照登載││ │發行為為實施環境影響評│ │ 面積時,應另檢附建築││ │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 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物││ │第三條規定之工業,需實│ │ 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足││ │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檢│ │ 資證明之文件。 ││ │附環保主管機關核定之證│ │七 增加使用動力及電熱數││ │明文件。 │ │ 者,應另檢附機器設備││ │ │ │ 明細表。 │├──┼───────────┼──┤八 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七 │增加之建築物利用既有廠│三 │ 處理廠之工業區內設廠││ │房者,應檢附用途相符之│ │ ,增加產品或使用動力││ │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 │ 及電熱數者,應另檢附││ │。 │ │ 工業區管理機構出具之│├──┼───────────┼──┤ 廢 (污) 水聯接使用證││八 │變更工廠負責人應檢附新│三 │ 明文件;變更設立許可││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工廠│ │ 時,如屬應依水污染防││ │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 │ 治法規定檢具「水污染││ │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 │ 防治措施計畫」者,應││ │文件。 │ │ 另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 核發之廢 (污) 水同意││九 │公司組織變更工廠負責人│三 │ 納管證明文件。 ││ │或工廠名稱者,應檢附變│ │ ││ │更後之公司執照影本。 │ │ │├──┼───────────┼──┤ ││一○│獨資或合夥組織變更工廠│三 │ ││ │負責人或工廠名稱者,應│ │ ││ │檢附變更後之營利事業登│ │ ││ │記證影本。 │ │ │├──┼───────────┼──┤ ││一一│公司組織增加產品種類者│三 │ ││ │,應檢附載有產品項目之│ │ ││ │公司執照影本。 │ │ │└──┴───────────┴──┴────────────┘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