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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設立登記規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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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經許可設立登記後,下列事項變更者,應填具工廠變更設立許可或登記申請書,連同相關書件送由縣 (市) 政府核定轉經濟部核定。在直轄市者,送由市政府建設局核定。 一、工廠負責人或工廠名稱 (應由新舊雙方聯名申請) 。 二、經營之組織型態。 三、廠地或廠房面積。 四、主要產品項目。 五、使用動力及電熱數。 前項變更涉及其他有關管制法令者,依該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之規定,於主管機關受理變更設立許可或變更登記案件時,準用之。 附表三: 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變更應檢附左列各項書件: ┌──┬───────────┬──┬────────────┐│項號│書 件 名 稱 │份數│說 明│├──┼───────────┼──┼────────────┤│一 │工廠變更申請書。 │三 │一 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 小,以 A4 或 A3 尺寸││二 │申請變更事項,如為工廠│三 │ 為原則。 ││ │登記證所載內容者,應檢│ │二 書件份數為原則性規定││ │附原領工廠登記證。 │ │ ,各主管機關可視實際│├──┼───────────┼──┤ 需要酌予增減,並於申││三 │增減廠地或建築物面積者│三 │ 請上註明。 ││ │,應檢附變更後廠地位置│ │三 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 │圖或建築物配置圖及建築│ │ 本與正本相符」,並加││ │物面積計算表。 │ │ 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 章。 ││四 │增加廠地面積者,應檢附│三 │四 依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 │增加部分之土地登記簿及│ │ ,工廠設立許可之收費││ │地籍圖謄本 (在政府開發│ │ 為新台幣一千元;工廠││ │工業區申請增購土地者免│ │ 變更登記之收費為新台││ │附) 。如為都市計畫範圍│ │ 幣二千元。 ││ │內之土地,並應檢附土地│ │五 利用既有廠房設廠者,││ │使用分區證明。 │ │ 第三項之廠地位置圖及│├──┼───────────┼──┤ 第四項之土地登記簿及││五 │增加主要產品項目、使用│三 │ 地籍謄本是否檢附,由││ │動力及電熱數者,如為│ │ 地方主管機關自行斟酌││ │都市土地,應檢附原廠地│ │ 。 ││ │土地登記簿謄本,如為都│ │六 利用既有廠房設廠者,││ │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應檢│ │ 其建築物面積以使用執││ │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 照登載面積為準,如所│├──┼───────────┼──┤ 附建築物面積計算表之││六 │屬行政院環保署所訂「開│三 │ 面積小於使用執照登載││ │發行為為實施環境影響評│ │ 面積時,應另檢附建築││ │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 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物││ │第三條規定之工業,需實│ │ 登記謄本影本或其他足││ │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應檢│ │ 資證明之文件。 ││ │附環保主管機關核定之證│ │七 增加使用動力及電熱數││ │明文件。 │ │ 者,應另檢附機器設備││ │ │ │ 明細表。 │├──┼───────────┼──┤八 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七 │增加之建築物利用既有廠│三 │ 處理廠之工業區內設廠││ │房者,應檢附用途相符之│ │ ,增加產品或使用動力││ │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 │ 及電熱數者,應另檢附││ │。 │ │ 工業區管理機構出具之│├──┼───────────┼──┤ 廢 (污) 水聯接使用證││八 │變更工廠負責人應檢附新│三 │ 明文件;變更設立許可││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工廠│ │ 時,如屬應依水污染防││ │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 │ 治法規定檢具「水污染││ │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 │ 防治措施計畫」者,應││ │文件。 │ │ 另檢附工業區管理機構│├──┼───────────┼──┤ 核發之廢 (污) 水同意││九 │公司組織變更工廠負責人│三 │ 納管證明文件。 ││ │或工廠名稱者,應檢附變│ │ ││ │更後之公司執照影本。 │ │ │├──┼───────────┼──┤ ││一○│獨資或合夥組織變更工廠│三 │ ││ │負責人或工廠名稱者,應│ │ ││ │檢附變更後之營利事業登│ │ ││ │記證影本。 │ │ │├──┼───────────┼──┤ ││一一│公司組織增加產品種類者│三 │ ││ │,應檢附載有產品項目之│ │ ││ │公司執照影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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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11條,工廠經許可設立登記後,若有下列事項變更,應填具工廠變更設立許可或登記申請書,連同相關書件送由縣(市)政府核定或核轉經濟部核定。在直轄市的情況下,則送由市政府建設局核定。這些變更事項包括以下幾項:一、工廠負責人或工廠名稱(應由新舊雙方聯名申請);二、經營的組織型態;三、廠地或廠房面積;四、主要產品項目;五、使用動力及電熱數。在進行這些變更時,若牽涉到其他相關管制法令的規定,則應依該法令的規定辦理。此外,第九條的規定在主管機關受理變更設立許可或變更登記案件時,準用於此。 上述的規定是根據《工廠設立登記規則》所訂定的,並根據該法規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解釋。根據這些規定,申請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變更時,需檢附相關書件。根據附表三的規定,需要檢附的書件包括申請變更書、變更後的公司執照影本、廠地或建築物面積計算表、變更後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增加產品種類的公司執照影本、公司組織變更後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等等。這些書件的檢附要求在附表三中有詳細的說明。 這些規定的制定目的是為了明確且方便地提供工廠設立許可及登記變更的相關資訊,以維護交易安全。同時,這些規定也根據法律的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相應地進一步制定了相關辦法。因此,這些規定和辦法的依據是法律規定,並且能夠提供明確的法律保障。 例子: 根據上述問題的說明,如果一家工廠需要變更廠房面積,該工廠應填寫工廠變更設立許可或登記申請書,並檢附變更後的廠地位置圖或建築物配置圖以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等相關書件,然後提交給縣(市)政府或直轄市市政府建設局核定或核轉經濟部核定。 參考資料: - 《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 《建築物測量技師專業實務操作指引-建築物面積計算篇》 這些資料是最新的相關法規和指引文件,能夠提供對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11條的準確釋義。

  • 設立登記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九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 第十七條條文
  • 都市計畫名詞
  • 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居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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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 11 條規定:「工廠經許可設立登記後,下列事項變更者,應填具工廠變更設立許可或登記申請書,連同相關書件送由縣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