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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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登記證,由經濟部統一核發,並得委由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或縣 (市) 政府代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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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10條的規定,工廠登記證由經濟部統一核發。然而,也可以授權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或縣(市)政府代為核發。根據最新的相關法規,這一項規定可參考經濟部所發布的「工廠申報辦法」。該法規定了工廠設立的申報流程和所需文件。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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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