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9條,主管機關在受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申請後,除須進行會辦、補正或調查等程序外,應於十日內核准或轉交核定。 根據「實施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程序及其基準」,工廠設立登記案件一般由地方主管機關負責處理,該機關在受理申請後,根據法定程序進行審核。如果申請文件齊全且符合相關法規,地方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核定(即批准)該設立登記案件。如果申請文件不齊全或有瑕疵,地方主管機關則需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待補正完畢後再進行核定。 例如,假設某工廠申請設立登記,地方主管機關在接到申請後審核了申請文件,發現有些資料不完整,需要補正。地方主管機關必須在十日內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待申請人補正完畢後,地方主管機關再進行最終的核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