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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設立登記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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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受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之申請案件後,除須會辦、補正或調查者外,應於十日內為准駁之核定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9條,主管機關在受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申請後,除須進行會辦、補正或調查等程序外,應於十日內核准或轉交核定。 根據「實施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程序及其基準」,工廠設立登記案件一般由地方主管機關負責處理,該機關在受理申請後,根據法定程序進行審核。如果申請文件齊全且符合相關法規,地方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核定(即批准)該設立登記案件。如果申請文件不齊全或有瑕疵,地方主管機關則需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待補正完畢後再進行核定。 例如,假設某工廠申請設立登記,地方主管機關在接到申請後審核了申請文件,發現有些資料不完整,需要補正。地方主管機關必須在十日內通知申請人進行補正,待申請人補正完畢後,地方主管機關再進行最終的核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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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 9 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之申請案件後,除須會辦、補正或調查者外,應於十日內為准駁之核定或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