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業法第56條,再生能源發電業和售電業對於違規用電的情況,可以按照安裝的用電設備、用電類型以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以供電時間和電價計算損害,向違規用電者請求賠償。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一年的電費。具體違規用電的查報、認定、賠償標準和處理等事項的規定,由電業管制機關制定。 這表示再生能源發電業和售電業可以要求違規使用電力的人支付賠償金額, 根據裝置的用電設備、用電類型和功率,以供電時間和電價計算損害。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一年的電費。具體的查報、確認、賠償標準和處理措施由電業管制機關來制定。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經濟部《電業法》全文條文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9&menu_id=40&news_id=97268] - 中華民國經濟部《電業法》修正條文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9&menu_id=40&news_id=99707] 範例:若再生能源發電業者發現某家企業違規使用電力,經查證後確定損害,可以根據該企業所安裝的用電設備、用電種類和功率,以供電時間和電價計算出損害的金額,然後向該企業請求賠償。賠償金額不得超過該企業一年的電費。具體的查報、認定和處理事項的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來定。
電業對於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所規定之事項,與所有人或占有人發生爭議時,得請所在地政府處理之。
電業對於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五條所規定之事項,與所有人或占有人發生爭議時,得請所在地地方政府處理之。
電業對於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五條所規定之事項,與所有人或占有人發生爭議時,得請所在地地方政府處理之。 地方政府處理電業用地爭議方式、期間及協調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第二項新增。現行「地方政府處理電業用地爭議準則」係屬中央電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職權命令,爰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為明確規定授權依據,明定「地方政府處理電業用地爭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對於違規用電情事,得依其所裝置之用電設備、用電種類及其瓦特數或馬力數,按電業之供電時間及電價計算損害,向違規用電者請求賠償;其最高賠償額,以一年之電費為限。 前項違規用電之查報、認定、賠償基準及其處理等事項之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由原條文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整併,明定違規用電情事,不以刑法之竊電為限。並於電業「請求損害賠償」之核算標準中增列「用電種類」;且因違規用電係屬侵害電業權益,爰明定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得依法請求賠償損害,惟為避免電業無限制要求賠償,故限制最高賠償額。 二、原條文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移列為第二項,明確授權違規用電情事之相關處理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電業對於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所規定之事項,與所有人或占有人發生爭議時,得請所在地政府處理之。
電業對於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五條所規定之事項,與所有人或占有人發生爭議時,得請所在地地方政府處理之。
第二項新增。現行「地方政府處理電業用地爭議準則」係屬中央電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職權命令,爰配合「行政程序法」施行,為明確規定授權依據,明定「地方政府處理電業用地爭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一、第一項由原條文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整併,明定違規用電情事,不以刑法之竊電為限。並於電業「請求損害賠償」之核算標準中增列「用電種類」;且因違規用電係屬侵害電業權益,爰明定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得依法請求賠償損害,惟為避免電業無限制要求賠償,故限制最高賠償額。 二、原條文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移列為第二項,明確授權違規用電情事之相關處理規則,由電業管制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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