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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府機關為防禦災害要求緊急供電時,發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應優先供電,輸配電業應優先提供調度;其用電費用,由該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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