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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第 8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減緩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民生經濟之衝擊,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電價穩定基金。
  2.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公用售電業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數。 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電業捐助。 四、企業捐助。 五、基金之孳息。 六、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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