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 第 8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為減緩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民生經濟之衝擊,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電價穩定基金。
-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公用售電業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數。 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電業捐助。 四、企業捐助。 五、基金之孳息。 六、其他有關收入。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電業法 第8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