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業法第88條的規定: 1. 中央主管機關有權成立電價穩定基金,其目的在於減緩因短期電價大幅波動對於民生經濟的衝擊。這表示中央政府可以透過成立基金來穩定電價,以保護民眾的經濟利益。 2. 基金的資金來源有以下幾項: - 公用售電業的年度決算調整後的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的金額。 - 根據預算程序撥款的政府資金。 - 電業業者的捐助。 - 企業的捐助。 - 基金所產生的孳息。 - 其他相關收入。 這些來源的資金將用於維持基金的運作,以穩定電價並提供必要的支出。至於具體的範例,我無法提供,因為根據提供的情境,並沒有提到具體的案例或事件。
供電容量不及一百瓩之電業,為小型電業。
小型電業,得不設置主任技術員。
為減緩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民生經濟之衝擊,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電價穩定基金。 前項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公用售電業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數。 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電業捐助。 四、企業捐助。 五、基金之孳息。 六、其他有關收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電價穩定基金,以平抑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民生經濟造成之衝擊。 三、第二項明定電價穩定基金之來源主要包含公用售電業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數、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電業捐助、企業捐助、基金之孳息及其他有關收入等。 四、公用售電業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數,係指公用售電業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電價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後,因電價成本項之預估值與實績值差異,造成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數,須納入作為電價穩定基金來源。
供電容量不及一百瓩之電業,為小型電業。
小型電業,得不設置主任技術員。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電價穩定基金,以平抑電價短期大幅波動對民生經濟造成之衝擊。 三、第二項明定電價穩定基金之來源主要包含公用售電業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數、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電業捐助、企業捐助、基金之孳息及其他有關收入等。 四、公用售電業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數,係指公用售電業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電價計算公式擬訂電價後,因電價成本項之預估值與實績值差異,造成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數,須納入作為電價穩定基金來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