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發電業務,經核定為公用事業之發電業者,其因屬公用事業而取得之權利,得保障至原電業執照營業年限屆滿為止。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電業法第93條,該條規定在2017年修正生效前經營發電業並核定為公用事業的公司,可以享有其權利保障至原電業執照營業年限屆滿為止。這表示營業年限屆滿後,該公司的權利保障將不再繼續。這個條款旨在確保在修正生效之前已經批准並營運的發電業者可以繼續享有其權益直到營業年限屆滿。這個條款的目的在於提供對已經批准的公用事業者的權益保障,確保他們有足夠的時間來繼續經營和盡到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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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發電業務,經核定為公用事業之發電業者,其因屬公用事業而取得之權利,得保障至原電業執照營業年限屆滿為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修法後發電業係屬非公用事業,惟目前經營發電業務,經核定為公用事業之發電業者,為保障其既得之權利,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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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修法後發電業係屬非公用事業,惟目前經營發電業務,經核定為公用事業之發電業者,為保障其既得之權利,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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