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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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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發電業務,經核定為公用事業之發電業者,其因屬公用事業而取得之權利,得保障至原電業執照營業年限屆滿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電業法第93條,該條規定在2017年修正生效前經營發電業並核定為公用事業的公司,可以享有其權利保障至原電業執照營業年限屆滿為止。這表示營業年限屆滿後,該公司的權利保障將不再繼續。這個條款旨在確保在修正生效之前已經批准並營運的發電業者可以繼續享有其權益直到營業年限屆滿。這個條款的目的在於提供對已經批准的公用事業者的權益保障,確保他們有足夠的時間來繼續經營和盡到其義務。

立法沿革 3

(0361129 制定)

小型電業收取電費所定之底度,每安培不得超過五度。

(0540511 全文修正)

小型電業簡明月報,每三個月編送一次。

(1060111 全文修正)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發電業務,經核定為公用事業之發電業者,其因屬公用事業而取得之權利,得保障至原電業執照營業年限屆滿為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修法後發電業係屬非公用事業,惟目前經營發電業務,經核定為公用事業之發電業者,為保障其既得之權利,爰增訂本條。

  • 核定名詞
(0361129 制定)

小型電業收取電費所定之底度,每安培不得超過五度。

(0540511 全文修正)

小型電業簡明月報,每三個月編送一次。

(106011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修法後發電業係屬非公用事業,惟目前經營發電業務,經核定為公用事業之發電業者,為保障其既得之權利,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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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業法第 93 條規定:「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營發電業務,經核定為公用事業之發電業者,其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業法第 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業法第 9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