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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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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訂立之營業規則及規章,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修正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與問題有100%關聯度的適用資料來釋義電業法第94條。對於此法條的具體內容及相關範例,無法提供確定的回答。

立法沿革 3

(0361129 制定)

小型電業電壓之變動,至高百分之五,至低有分之十五。

(0540511 全文修正)

小型電業負責人,應於就任十五日內,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案。

(1060111 全文修正)

電業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訂立之營業規則及規章,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修正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四條移列。   二、配合本法全面修正,將「本法施行前」修正為「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末句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61129 制定)

小型電業電壓之變動,至高百分之五,至低有分之十五。

(0540511 全文修正)

小型電業負責人,應於就任十五日內,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案。

(106011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四條移列。   二、配合本法全面修正,將「本法施行前」修正為「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末句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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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業法第 94 條規定:「電業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訂立之營業規則及規章,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業法第 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電業法第 9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