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訂立之營業規則及規章,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修正之。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找到與問題有100%關聯度的適用資料來釋義電業法第94條。對於此法條的具體內容及相關範例,無法提供確定的回答。
小型電業電壓之變動,至高百分之五,至低有分之十五。
小型電業負責人,應於就任十五日內,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案。
電業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訂立之營業規則及規章,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修正施行後六個月內修正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四條移列。 二、配合本法全面修正,將「本法施行前」修正為「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末句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小型電業電壓之變動,至高百分之五,至低有分之十五。
小型電業負責人,應於就任十五日內,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案。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四條移列。 二、配合本法全面修正,將「本法施行前」修正為「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末句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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