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業登記規則第4條,對於發電業申請辦理前的登記事項,其程序如下: 一、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發電業需要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經核轉至電業管制機關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國營發電業的申請則需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核轉至電業管制機關。 舉例如下:假如一家私營發電業公司計劃在台灣某縣市境內建立一個新的發電廠,該公司首先需要向該縣市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文件,經過該縣市主管機關的核轉後,再轉至電業管制機關進行籌設許可的申請。 二、申請核發工作許可證:發電業需要直接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出申請,以獲得核發工作許可證。 舉例如下:假如一家發電業公司已獲得發電廠的籌設許可後,該公司需要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發工作許可證,以開始施工工作。 三、申請核發或換發發電業執照、變更登記、停業或歇業:除非根據電業法第15條第3項或第22條第1項的規定,需要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外,發電業可以直接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出申請核發或換發發電業執照、進行變更登記、停業或歇業。 舉例如下:假如一家發電業公司希望變更發電廠的名稱,該公司可以直接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以上就是根據電業登記規則第4條的解釋,每一項的具體程序和申請的機關。 參考資料:《電業法》、《電業登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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