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發電業的登記分為五種,各種登記所需的文件如下: 1. 籌設或擴建:應附上籌設或擴建計畫書(含財務規劃)、環境影響評估證明文件、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函、發電廠廠址土地開發同意證明文件及地政機關意見書、電源線引接同意證明文件、其他應備文件(如天然氣發電廠、水力發電廠、陸域風力發電廠、離岸風力發電廠、生質能發電廠等不同類型發電廠所需的文件)。 例子:如果有一家公司計劃建設一座水力發電廠,他們需要提交一份水力發電廠的用水同意證明文件。 2. 施工許可:在籌設或擴建許可有效期限內,開始施工前,應備下工程計畫書(含初步圖樣及規範書)、發電廠廠址土地容許使用相關證明文件、發電廠廠址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設置離岸風力發電廠應提供海底電纜路線劃定舖設許可、自有資金至少占總投資額百分之十五之財力證明文件以及辦理地方說明會之證明文件。 例子:在施工許可期限內,一家公司申請在海上建設一座離岸風力發電廠,他們需要提供海底電纜路線劃定舖設許可的文件。 3. 成立給照:在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限內,施工完竣後,應檢具再生能源發電廠應備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離岸風力發電廠及海洋能發電廠應備的前述文件及海底電纜完成後備查文件、自有資金至少占總投資額百分之十八之財力證明文件、簽訂完成之購售電合約或參與電力交易平台相關證明文件及切結書。 例子:一座再生能源發電廠在完工後,需要提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 總結來看,電業登記規則第3條明確規定了發電業的登記程序和所需文件,包括籌設或擴建、施工許可和成立給照三個階段。每個階段所需的文件和應備文件都在該條第3條中明確規定。根據這些規定,發電業申請人需要準備相應的文件,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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