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光電發電業經電業管制機關核發籌設或擴建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新設置位置所在村(里)依前條規定辦理地方說明會: 一、於設置廠址範圍內變更升壓站或儲能設備設置位置,且與原設置位置地號不同者。 二、新增設置廠址供設置主要發電設備、升壓站或儲能設備。
根據電業登記規則第6條,對於申請案的審查應符合以下原則。首先,申請文件必須齊備,包括財力證明文件。其次,財務計劃必須具體可行。第三,現場設施設備必須符合核准計劃。第四,申請人是否已建立發電廠人員組織架構及作業程序。第五,土地使用取得及變更計劃必須具體可行。第六,發電設施及電源線建造計劃必須具體可行。第七,燃料供應計劃必須具體可行。 此外,太陽能發電廠的申請案如果廠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則必須遵守上述規定以及海岸管理法第26條的許可條件。第一,廠址位於海岸防護區範圍內的陸域緩衝區。第二,廠址位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9條所指定的結合綠能的漁業經營區位範圍內。第三,廠址屬於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劃的海岸利用管理可行性報告所列範疇,並經中央海岸主管機關認定已經適當規劃資源保護、災害防護和公共通行的指導原則。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主要來自:電業法、電業登記規則和海岸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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