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電業登記規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輸配電業登記為下列四種,其應備書圖如下: 一、籌設或擴建:經營輸配電業或擴建設備,應備下列書圖及文件申請許可,籌設或擴建許可有效期間為三年。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兩個月前,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限以兩年為限: (一)輸配電專案計畫書。 (二)環境影響評估證明文件。 (三)事業所屬機關同意函。 (四)變電所廠址土地開發同意證明文件及地政機關意見書。 二、施工許可:輸配電業應於籌設或擴建許可有效期間內,開始施工;施工前,應備下列書圖申請工作許可證;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間為五年。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兩個月前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以一年為限: (一)工程計畫書(含初步圖樣及規範書)。 (二)變電所廠址土地完成變更或容許使用證明文件。 (三)變電所廠址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 三、成立給照:輸配電業應於工作許可證有效期間內,施工完竣,並應於施工完竣後三十日內檢具第九條規定登記書圖文件,申請電業管制機關派員查驗;其經查驗合格,並核發或換發輸配電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四、變更:輸配電業執照所載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申請換發輸配電業執照,並將舊照繳銷。
  2. 輸配電業執照,其應記載事項,包括事業名稱、電業種類、組織、資本總額、輸配電幹線系統圖、立案日期及有效期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