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業申請辦理第三條登記事項,其程序如下: 一、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由發電業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但國營發電業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 二、申請核發工作許可證:由發電業逕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出。 三、申請核發或換發發電業執照、變更登記、停業或歇業:除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準用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情形應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外,逕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出。
根據電業登記規則第8條,輸配電業申請辦理前的登記事項程序如下: 一、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或變更登記的人,需要先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 例如,如果某公司想要申請輸配電業的籌設或擴建許可,他們需要先經由所屬的事業機關核轉給電業管制機關進行審核。 二、申請核發工作許可證的人,可以直接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出申請。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公司已經取得了籌設或擴建許可,並且準備進行施工,他們可以直接向電業管制機關申請核發工作許可證。 三、申請核發或換發輸配電業執照的人,應該將登記書圖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 例如,如果一個公司需要核發或換發輸配電業的執照,他們需要將相關的登記文件提交給所屬的事業機關,再由事業機關核轉給電業管制機關進行審核。 這些程序是根據電業登記規則第8條規定,並且在申請輸配電業登記前需要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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