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登記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發電業申請辦理第三條登記事項,其程序如下: 一、申請籌設或擴建許可:由發電業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但國營發電業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核轉電業管制機關。 二、申請核發工作許可證:由發電業逕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出。 三、申請核發或換發發電業執照、變更登記、停業或歇業:除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準用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情形應報經事業所屬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外,逕向電業管制機關提出。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電業登記規則 第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