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用電處理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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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規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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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央主管機關可根據違規用電處理規則第2條的規定,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來執行必要的事項。具體的例子是當中央主管機關需要處理違規用電的情況時,可以委任它所屬的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來進行相關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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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