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用電處理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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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之違規用電,指有下列行為之一者: 一、在線路上私接電線。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 六、依約定設備容量計費之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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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違規用電處理規則第3條,違規用電指以下行為之一: 一、在線路上私接電線。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 六、依約定設備容量計費之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 根據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第95條及第96條,違規用電的定義與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相同。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所作判決,竊電行為一經查獲,除了可以依照電業法第73條及處理竊電規則第6條的規定來追償竊電電費,也可以依照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第95條及第96條的約定來追償竊電電費。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1項,文字、符號、圖畫、照像等在紙上或物品上的證明,可以作為表示其用意的證據;根據第2項,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可以作為表示其用意的證據。電磁紀錄指的是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的方式製成的紀錄,可以用於電腦處理。 根據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及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竊電行為包括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依約定設備容量計費之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所作判決,竊電行為一經查獲,除了可以依照電業法第73條及處理竊電規則第6條的規定來追償竊電電費,也可以依照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則第95條及第96條的約定來追償竊電電費。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所作判決,違反竊電相關法規的行為可以被追究刑事責任,例如根據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取動產罪的規定,竊取電能可以被視為犯罪成立。 以上資料與問題有關聯,並提供了對違規用電處理規則第3條的解釋和相關法條的引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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