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用電處理規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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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為防止違規用電,得請輸配電業派員參與在線路所經之地區及用戶之用電場所施行檢查,必要時,並得請求警察或鄰里長協助之。
- 2.前項檢查人員,應攜帶檢查憑證,其檢查憑證應由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送請當地警察機關備案,並將式樣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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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違規用電處理規則》第4條規定: 1. 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為防止違規用電,可以請求輸配電業的人員參與檢查用電場所和用戶所在地區的電氣設施,必要時可以請求警察或鄰里長協助。 2. 擔任檢查人員的人應攜帶檢查憑證,這些檢查憑證應由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售電業向當地警察機關申請備案,並公告檢查憑證的格式。 根據這一條的規定,再生能源發電業和售電業可以請求輸配電業的人員參與檢查用電場所和用戶所在地區的電氣設施,以防止違規用電的情況發生。檢查人員需要攜帶檢查憑證,這些憑證的格式需要再生能源發電業和售電業向當地警察機關申請備案並公告。具體的檢查程序和權限可以參考相關的再生能源發電業和售電業法規以及當地相關法規的規定。 參考資料: - 電業法 - 再生能源發電業法 - 違規用電處理規則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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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