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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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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登記處分之冷凍空調工程業,在一年內不得以同名或同址,申請辦理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第 16 條,受到撤銷登記處分的冷凍空調工程業,在一年內不得以相同名稱或相同地址再次申請辦理冷凍空調工程業的登記。 參考資料: -「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第 16 條:根據台灣內政部於 2021 年 11 月 10 日公告的「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第 16 條,撤銷登記處分的冷凍空調工程業在一年內不得以相同名稱或相同地址再次申請辦理冷凍空調工程業的登記。 範例: 例如,一家冷凍空調工程公司的註冊登記因違反相關法規而受到撤銷處分。根據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第 16 條的規定,在一年內,該公司不得以相同的名稱或相同的地址再次申請辦理冷凍空調工程業的登記。因此,該公司必須等待至少一年之後,才能重新申請辦理冷凍空調工程業的登記。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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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第 16 條規定:「受撤銷登記處分之冷凍空調工程業,在一年內不得以同名或同址,申請辦理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