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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冷凍空調工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應予撤銷其登記證之處分: 一、施工錯失,致業主遭受損失或危害公共安全者。 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不合格技術人員施工者。 三、未得業主同意擅自變更合約、圖說施工者。 四、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越級承包工程者。 五、未依第四條之規定,僱足技術員工,經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限期補僱而未如期辦理者。 六、違反第八條之規定,經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限期補辦,未如期辦理者。 七、申請登記事項虛偽不實者。 八、在一年內曾受本規則警告處分三次以上。 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為前項之處分,得以公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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