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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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空調工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應予撤銷其登記證之處分: 一、施工錯失,致業主遭受損失或危害公共安全者。 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不合格技術人員施工者。 三、未得業主同意擅自變更合約、圖說施工者。 四、違反第四條之規定越級承包工程者。 五、未依第四條之規定,僱足技術員工,經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限期補僱而未如期辦理者。 六、違反第八條之規定,經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限期補辦,未如期辦理者。 七、申請登記事項虛偽不實者。 八、在一年內曾受本規則警告處分三次以上。 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為前項之處分,得以公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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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第15條,冷凍空調工程業在以下情況之一,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應予撤銷其登記證: 1. 施工失誤,導致業主遭受損失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 2. 使用不合格材料或不合格技術人員進行施工的情況。 3. 未經業主同意擅自變更合約或圖說進行施工的情況。 4. 違反規定進行越級承包工程的情況。 5. 未按照規定僱用足夠的技術人員,在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限期內未補僱技術人員的情況。 6. 違反規定,在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限期內未補辦相關手續的情況。 7. 申請登記的事項虛偽不實的情況。 8. 在一年內曾受到本規則警告處分三次以上的情況。 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對於以上情況的處分可以以公告方式進行。 參考資料: 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經濟部建管字第08917006731號函)
- 撤銷名詞
- 第四條條文
- 第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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