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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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受理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經審查合格後應於文到十五日內發給登記證,直轄市政府建設局並應報請經濟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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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第7條,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經審查合格後,應於文到十五日內發給冷凍空調工程業的登記證。此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還需將登記情況報請經濟部備查。 參考資料: - 經濟部工業局(2014)。冷凍空調工程業登記專業人員課程培訓規劃。取自https://www.moeaic.gov.tw/moeaic/lp.asp?ctNode=27414&CtUnit=12655&BaseDSD=22&mp=999 - 經濟部工業局(民國104年12月25日)。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30210&flno=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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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