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五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的《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第1條,該辦法是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53條第6項制定的。這項法規的目的是規範興辦工業人擴展計畫及使用非都市土地的申請和審查程序。具體而言,這項法規要求興辦工業人在申請擴展計畫和用地面積時,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的政府部門的審查規定。 根據內政部86年12月11日臺內地字第8611433號函的裁判書或判決書,根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32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當興辦工業人擴展工業或增闢通路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時,需要使用毗連的非都市土地,他們應該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的工業用地證明書,並根據法律辦理土地的變更使用和登記手續。 根據內政部100年9月26日臺內訴字第1000142822號訴願決定,被告在土地徵收補償爭議中未適當地執行訴願決定的內容,繼續做出相同內容的不合法處分。原告不滿,再次提起訴願。根據內政部101年11月23日臺內訴字第1010316462號訴願決定,這一決定表示原處分機關對於原來的決定並未按照之前的訴願決定的意旨進行處理,但未說明在沒有重大改變因素的情況下,在土地現值作業期間改變地價區段劃分的理由。因此,被告沒有正當理由將爭議土地改劃為新增的地價區段,並且經高市地評會決議維持原評定之區段地價,這已經違反了內政部100年9月26日臺內訴字第1000142822號訴願決定的意旨,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內政部88年12月31日促產條例修正公布後的法規,興辦工業人因設置污染防治設備需要使用毗連的非都市土地時,必須取得工業主管機關核發的工業用地證明書,並按照核定計畫完成使用。如果未能按照規定完成使用,可以向工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但最多不能超過一年。如果違反了該法規的規定或不按照核定計畫使用土地,工業主管機關可以依法處理,例如強制收買或收回土地等措施。 根據內政部的函,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原則上不得申請核定擴展計畫及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然而,在95年10月17日之後,經濟部制定了《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處理方案》(下稱處理方案),並修正了農地作業要點第6點,使得在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取得經濟部核發之「低污染無公害」認定函後,也可以向地方工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擴展計畫及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這意味著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農業用地的興辦工業人需要同時符合處理方案和相關的審查辦法的規定。 資料來源: - 中華民國立法院全國法規資料庫,《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119) - 中華民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全國法規資訊網,《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之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處理方案》 (https://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Single.aspx?Pcode=I0070030)
- 第五十三條第六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