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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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毗連非都市土地,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原設廠用地符合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 二、申請變更編定之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設廠用地相連接。 三、申請變更編定之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設廠用地間或毗連非都市土地間,隔有道路、水路時,其寬度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十公尺。 申請變更編定之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設廠用地間或毗連非都市土地間,隔有道路、水路寬度合併計算超過十公尺,不妨礙廠地整體規劃利用,並經經濟部認為適當者,不受前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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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第2條的規定,毗連非都市土地應符合以下條件: 1. 原設廠用地符合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 2. 申請變更編定之毗連非都市土地必須與原設廠用地相連接。 3. 若申請變更編定之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設廠用地間或毗連非都市土地間有道路、水路相隔,則其寬度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十公尺。 然而,若申請變更編定之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設廠用地間或毗連非都市土地間隔有道路、水路,但寬度合併計算超過十公尺的情況下,若不妨礙廠地整體規劃利用且經經濟部認為適當的話,則不受前述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參考資料:經濟部「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 非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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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