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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毗連都市土地,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原設廠用地符合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 二、申請變更編定之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設廠用地相連接。 三、申請變更編定之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設廠用地間或毗連非都市土地間,隔有道路、水路時,其寬度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十公尺。 申請變更編定之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設廠用地間或毗連非都市土地間,隔有道路、水路寬度合併計算超過十公尺,不妨礙廠地整體規劃利用,並經經濟部認為適當者,不受前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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