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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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須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時,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屬低污染事業。 二、領有工廠登記證,確有擴廠需要。 三、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不得超過原設廠用地總面積之一點五倍。但申請變更編定總面積未超過零點五公頃者不受此限。 四、原設廠用地及申請變更編定土地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五公頃。 五、規劃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土地作為綠地。 六、未妨礙鄰近農田灌溉排水及農路系統。 七、非屬其他法令規定禁止使用。 八、其他由經濟部視使用地類別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條件。前項第四款之面積,符合下列要件者,放寬為十公頃: 一、申請擴展工業變更編定土地面積不超過五公頃。 二、原設廠用地及申請變更編定土地非位於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範圍內。 三、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向經濟部申請認定屬低污染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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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第3條,興辦工業人若要擴展工業並使用毗鄰的非都市土地,需要符合以下各項條件: 1. 屬於低污染事業。 2. 必須持有工廠登記證,並且有擴廠的需求。 3. 申請變更編定的總面積不得超過原先使用的廠用地總面積的1.5倍。但如果申請變更編定的總面積未超過0.5公頃,則不受此限制。 4. 原先使用的廠用地和申請變更編定的土地總面積合計不得超過5公頃。 5. 規劃變更的土地總面積的10%必須用於綠地。 6. 不得妨礙鄰近農田的灌溉排水和農路系統。 7. 不得違反其他法規的限制。 8. 其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根據使用地類別所訂定的條件。而第4項面積的限制,若符合以下條件,可放寬至10公頃: - 申請擴展工業變更編定土地面積不超過5公頃。 - 原先使用的廠用地和申請變更編定的土地不位於特定農業區經辦竣農地重劃範圍內。 - 在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前已向經濟部申請認定為低污染事業。 資料來源:經濟部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及相關法規
- 非名詞
- 法令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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