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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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申請增加毗連非都市土地時,應檢具下列書件各三份,向經濟部申請認定屬低污染事業: 一、工廠登記證影本。 二、認定屬低污染事業申請書:詳述原設廠用地位置、面積、使用分區、編定類別及增加土地位置、面積、使用分區、編定類別、擴展前後產品名稱與產品製造流程、擴展前後機器設備明細表與配置圖。 經濟部應將前項審查結果,函復興辦工業人;經認定屬低污染事業者,並副知土地所在地地方工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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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第4條,興辦工業人在申請擴展工業並增加毗連非都市土地時,需向經濟部提交以下文件三份,以申請認定其屬於低污染事業: 1. 工廠登記證影本 2. 認定屬低污染事業申請書:包括原工廠用地的位置、面積、使用分區、編定類別,以及新增土地的位置、面積、使用分區、編定類別,另外還需提供擴展前後的產品名稱、產品製造流程,以及擴展前後的機器設備明細表和配置圖。 經濟部將對上述申請文件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函復給興辦工業人。若經濟部認定該申請符合低污染事業的條件,將副知土地所在地的地方工業主管機關。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工廠要申請擴展使用毗連的非都市土地,他們需要提交工廠登記證的影本以及申請書,其中詳細說明擴展前後的土地面積、使用分區等資訊,並附上相關的機器設備明細表和配置圖。經濟部將對這些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如果符合低污染事業的條件,則函復給申請人並通知當地地方工業主管機關。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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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