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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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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申請書件之審查及處理,適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核定擴展計畫時,應同時辦理下列事項: 一、發工業用地證明書。 二、函知地政主管單位辦理毗連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三、函知當地地政事務所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標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第14條規定,申請書件之審查及處理適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核定擴展計畫時,應同時辦理以下事項: 一、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根據臺灣內政部86年12月11日臺內地字第8611433號函所示的內政部解釋,興辦工業人在需使用毗連之非都市土地時,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以租購土地,依法辦理變更使用及登記。 二、函知地政主管單位辦理毗連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根據97年7月11日修正發布之毗連用地審查辦法第17條規定,興辦工業人應自取得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之日起2年內,依核定計畫完成使用。如需要增加毗連土地,則應向地方工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擴展計畫,並辦理工廠變更登記及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 三、函知當地地政事務所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標示:根據97年7月11日修正發布之毗連用地審查辦法第17條規定,興辦工業人應自取得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之日起2年內,依核定計畫完成使用。如需要增加毗連土地,則應向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核定擴展計畫,並進行土地標示。

  • 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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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第 14 條規定:「前條申請書件之審查及處理,適用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 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核定擴展計畫時,應同時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