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興辦工業人因營運需求,擬將地政主管單位依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之一部或全部,由增闢必要通路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改為擴展工業之用者,應向經濟部申請核發屬低污染事業認定函件,並向土地所在地地方工業主管機關申請重新核定擴展計畫,其申請、認定、審查相關程序及回饋金之繳交,準用第三條至第八條之規定。 前項申請改為擴展工業之用之丁種建築用地,興辦工業人如已按相關法令繳交回饋金者,得免準用第八條規定再次繳交回饋金。 第一項興辦工業人於辦理綠地土地分割及按核定之綠地規劃配置圖施設完竣後,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應函知地政主管單位將規劃為綠地之土地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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