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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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工業用地證明書之格式,由土地所在地之工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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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第16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工業用地證明書的格式是由土地所在地的工業主管機關另定的。具體的格式應該根據各地方的工業主管機關所定的相關規定進行。例如,在台灣,新北市政府的工業發展局就有相關的格式指引,提供給興辦工業人申請開發毗連非都市土地時使用。
-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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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