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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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應將申請書件分送地政、農業、環保及相關主管單位,並會同實地勘查;必要時,並得召開聯合審查會議審查。 前項申請書件有欠缺者,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應定期間通知興辦工業人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法補正者,應將申請書件發函退還興辦工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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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第6條,地方工業主管機關在收到申請書件後應將其分送地政、農業、環保及相關主管單位,並進行實地勘查。若申請書件有欠缺,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應定期間通知興辦工業人補正;若逾期不補正或無法補正,則應將申請書件發函退還興辦工業人。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公報,「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expno=0000300273&group=epi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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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