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應將申請書件分送地政、農業、環保及相關主管單位,並會同實地勘查;必要時,並得召開聯合審查會議審查。 前項申請書件有欠缺者,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應定期間通知興辦工業人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無法補正者,應將申請書件發函退還興辦工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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