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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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應將擴展計畫審查結果函復興辦工業人。 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應於擴展計畫核定函載明興辦工業人如未依核定擴展計畫完成使用,得廢止原核定。 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核定擴展計畫時,應一併函知地政主管單位,於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加註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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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第7條,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應向興辦工業人函復擴展計畫審查結果。函復內容應載明如興辦工業人未按核定的擴展計畫完成使用,地方工業主管機關得廢止原核定。此外,在核定擴展計畫時,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應一併函知地政主管單位,並要求在土地登記簿上標示相關註記。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興辦工業人按照核定的計畫使用土地,並讓地政主管單位持有相關資訊以確保土地登記的完整性。 例子參考資料: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民事上訴字第2421號判決,一家工業公司向地方工業主管機關申請擴展計畫核定並取得核發的工業用地證明書。然而,該公司未能按照核定的計畫完成使用。地方工業主管機關因此向該公司發出廢止原核定的函告。此案例中,地方工業主管機關根據《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第7條的規定,依法廢止了該公司的原核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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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