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出租供短期臨時使用者,租用期限最長為六個月,必要時得展延之;其展延期限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第15條,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出租供短期臨時使用者的租用期限最長為六個月,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展延。展延期限以二次為限,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參考資料,這項法規是為了管理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的臨時使用情況而制定的。例如,如果有企業需要臨時使用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進行短期生產或其他業務活動,可以依法租用。然而,租用期限不能超過六個月,如果需要延長使用期限,最多可以展延兩次,每次展延不得超過六個月。這個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工業區土地和建築物的正常運作,同時也避免過度長期的使用而阻礙其他企業的進入和發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