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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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違反租約,符合租約約定之終止事由者,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得終止租約,收回出租之土地或建築物。 前項收回之土地或建築物,工業主管機關應限期承租人回復原狀;逾期未辦理者,由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訴請法院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原承租人負擔,其拒不繳納者,自已繳租金或擔保金項下扣抵。 前項建築物之回復原狀,工業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同意承租人以同品質之材料為之。 工業區建築物於租賃契約終止再行出租時,經原承租人繳交相當於二個月租金同額之回復原狀保證金,並切結如次承租人不願按現況承租,仍負擔回復原狀之義務時,工業主管機關得免除原承租人一部或全部之回復原狀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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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第 14 條規定了工業主管機關對於承租人違反租約並符合租約約定之終止事由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工業主管機關可以終止租約,收回出租的土地或建築物。 根據資料內容,有關例子是在爭議的土地租賃案件中,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土地並一直使用而致使原告受損害,原告根據相應法律規範请求被告償還價額。 另外,該法條也明確規定了工業主管機關應要求承租人在一定期限內回復土地或建築物的原狀,如果承租人未在限期內履行,工業主管機關可以訴請法院執行,並由原承租人負擔相關費用。此外,對於建築物的回復原狀,工業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同意承租人以同品質的材料恢復。 最後,在工業區建築物租賃契約終止後再行出租時,原承租人可以繳交相當於二個月租金同額的回復原狀保證金。如果新承租人不願按現狀承租並且保留原狀的義務,工業主管機關可以免除原承租人部分或全部回復原狀的義務。 資料来源: -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第 14 條
- 主管機關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擔保金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切結名詞
- 免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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