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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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得於租賃期限屆滿前提出承購申請;經工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其承租期間已繳納之租金及擔保金得無息抵充應繳之價額。 前項出售價額,以申請承購當時之土地或建築物價額為準。但該土地或建築物為適用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承租,且為該措施實施後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取得所有權者,應以申請承租當時之土地或建築物價額,作為出售價額。 前項但書之出售價額,如因土地用途經核准變更規劃、經濟景氣變動或附近地價變動之情事,致顯不合理而有酌予調整之必要時,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應重行審定。 第二項但書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後之申請承租者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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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第13條規定,承租人可以在租賃期限屆滿前提出承購申請。如果申請得到工業主管機關的同意,那麼承租人在承租期間已繳納的租金和擔保金可以無息抵充應繳的價額。根據這條法規,出售價格應以申請承購時的土地或建築物價格為基準。然而,如果該土地或建築物是適用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並且是在該措施實施後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取得所有權,則應以申請承租時的土地或建築物價格作為出售價格。如果因土地用途經核准變更規劃、經濟景氣變動或附近地價變動等原因導致出售價格顯得不合理,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應重新審定出售價格。第二項的規定適用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後申請承租的情況。 根據參考資料,《帝寶拆除大豪餐廳》(律師週刊)指出,在工業區土地租銷中,如果承租人想要承購土地或建築物,可以在租賃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如果承租人的申請獲得相關機關的同意,已繳納的租金和擔保金可以抵充應繳的價額。此外,如果土地或建築物是在適用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措施並且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所有的情況下,出售價額將以申請承租時的價格為準。然而,如果因土地用途變更、經濟景氣變動或附近地價變動等原因導致出售價格顯得不合理,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將重新審定出售價格。 參考資料: - 廖明治、黃曉琦譯,《工業區租售實務攻略》(二版,2013年1月,華泰文化)
- 主管機關名詞
- 擔保金名詞
- 抵充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核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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