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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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方式,包括預售、出售、標售、預租、出租、短期出租及標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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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第2條明確規定了工業主管機關開發的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可以進行的租售方式,包括預售、出售、標售、預租、出租、短期出租及標租。具體來說,這意味著工業主管機關可以按照這些方式來租售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以滿足不同使用者的需求。根據最新資料,可舉出一個例子是,某工業區土地在工業主管機關的規劃下進行了預售,接下來這塊土地將出售給一家製造業公司作為其生產基地。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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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