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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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主管機關租售其開發之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應依其使用性質,訂定租售條件及程序,公開於工業主管機關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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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第3條,工業主管機關在租售其開發之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時,應根據其使用性質,制定相應的租售條件及程序。此條規定了應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工業主管機關的網站上,並可使用其他適當的方法進行公布。根據經濟部公告的「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辦法」,工業主管機關在租售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時,應以透明公平的原則,確保相關條件與程序清楚地向公眾公布。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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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